怎麼合法的幫人代操?

· 投資長秘書

代操是許多專職投資人都想做的業務,原因可能有很多,例如說夠多資金才可以做多商品或多策略避險、自有資金不足希望加速獲利、績效普通時還有基本的管理費可餬口等等,但你如果稍微認真Google過,會發現只有投信投顧公司、期貨經理公司可以合法代操,而要設立一家這樣的公司難度可是非常高的呀,有資本額限制又要取得相關執照等等。

所以,要合法代操就只有死路一條嗎?並不是,換個形式其實可以做到一樣的事情,但要怎麼做就容投資長秘書在這邊賣個關子,有興趣了解的我們在文章最末端有個諮詢管道,歡迎大家前來諮詢喔。下面就先來跟大家談談違法代操的一些風險吧!

違反銀行法第29-1條

要代操多少會提及績效或獲利的保證,但不拿捏好可是會觸犯銀行法第29-1條喔:

以借款、收受投資、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,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,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者,以收受存款論。

觸犯的話「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」,欸很重耶!雖然可能有點拿雞腿比大腿啦,但如果你在一家公司收回扣以背信罪定罪,刑期也才「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這銀行法真的很重。

其實銀行法第29-1條主要是去防範龐氏騙局(或是所謂老鼠會、資金盤等,手法可能略有差異但本質上一樣),以高獲利吸金,最後卻會讓投資人血本無歸,如果金額龐大,是會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,近期金額最大的應該就是美國馬多夫詐騙了650億美金
這邊科普一下龐氏騙局的手法,他們就是以陸續投資的本金支付所保證的高報酬。例如說保證報酬率30%,第1年吸金100萬元,用100萬去支付30萬的報酬,剩下70萬,第2年吸金500萬,用570萬裡面的180萬去支付報酬,剩下390萬,如果持續的吸收存款以支應報酬,這個賺錢的假象就會維持下去,但隨著保證的獲利越來越多,泡沫一定有破掉的一天,這時就會造成當時還在局內的投資人血本無歸。

而這一條有2個構成要件:「1.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」及「2.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、利息、股息或其他報酬」。

如果只是向親朋好友募資,並不符合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」的要件(像王芃迪代操期貨是向親朋好友募資,所以最終銀行法沒被定罪,詳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金上訴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),但如果你把募資資訊放上網、公開、FB貼文,或者是讓投資人可以介紹其他投資人,就有可能符合這個要件了。

而另一個要件,多半發生在「保證報酬XX%或保證每年獲利XX,而且保證的獲利遠比定存高」時,因為獲利是去跟定存比,很容易就「顯不相當」了呀,因此重點就更著重在「保證」這兩個字,就算你的投資績效再好,風險再小,也不能向投資人保證獲利,不能有「保證」、「以上」、「起碼」、「最少」這幾個字眼。

但因為銀行法最主要不是在抓這種代操,所以只要形式、用語有斟酌過就可以避免,最主要還是其他罰則要多注意。

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期貨交易法

這兩個法其實也是最主要不得私下代操的原因,如果你有代操股票,可能違反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: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、證券投資顧問業務、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。

......

如果你有代操期貨或選擇權,可能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12條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:

......

五、未經許可,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、期貨經理事業、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。

......

如果你以為只是形式上避開就好了,那可就大錯特錯了,不論是簽訂借款合約、假裝是贈與、利用委託人的帳號直接下單而不直接交付款項,只要被發現實質上是代操,就可能被定罪,相關佐證的證據很多,例如說雙方的Line對話、金流等。

更何況在處理委託代操時,委託人一定也怕自己錢被黑掉了而會留下一些證據,不太可能完全不留痕跡。(而且很多時候,其實就是因為賠掉委託人的錢所以被告)

法院判例參考

李O宇在105年9月到108年11月期間,用他自己編寫的「股海生存技術指南」,以下述方案對外宣稱只要提供資金,全權委託他從事期貨操作,即可獲得紅利或報酬(其餘獲利則全數歸李O宇所有),向不特定多數人廣泛吸收資金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:

  1. 每投資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即可獲得每個期貨交易營業日10,000元或5,000元的紅利或報酬。
  2. 每個月獲得投資金額10%的紅利或報酬。

李O宇先後招攬附表記載的156人投入資金,而違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銀行存款業務,總計收受3億5,559萬元投資款。

李O宇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,處有期徒刑 9 年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億5,559萬元,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,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應予追徵。

王O迪以口頭約定、簽立「資產管理代操委任契約及風險預告書」等方式,向親友、車手吸收資金代為操作期貨、選擇權,並給予仲介人所投資金額每月1%佣金,最終取得代操款項約2,600萬元、美金1萬7,000元。

王O迪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 2 年。犯罪所得新臺幣2,232萬2,702元、美金1萬7,000元,沒收之;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
被告成立一家英屬維京群島法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以法股公司名義,對外招攬黃向榕、劉芸彤等120名不特定投資人,以入股參與投資的方式,亦即由法股公司與投資人簽訂投資人協議書,名義上由投資人加入法股公司成為股東,實際上則由法股公司受理客戶全權委任,再透過轉投資公司名義從事臺灣股票、臺灣指數期貨與選擇權等投資業務。

法股公司負責人原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,因高等法院綜合考量下認為被告惡性並非重大,宣告緩刑2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緩刑期間,向指定之政府機關、政府機構、行政法人、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,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。(其餘負責投資的操盤人員也列為共同正犯,被判處3-5個月不等的刑期)

丙為某證券公司業務經理與營業員,以Line與客戶達成合意,全權決定客戶股票交易之種類、數量及價格,若獲利達100 萬元,丙即可抽取20%作為代操佣金。

一開始是由丙告知客戶要交易哪些股票,再由客戶自行經由網路下單,或由丙先行下單後,再由客戶於電話內丙決定之數量、價格委託丙交易股票;後來為了時效性,甚至請客戶辦了一支手機門號,並安裝好下單APP,讓丙利用該手機自行下單進行股票交易

丙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,處有期徒刑 6 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 120 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 1 日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罰金總額與 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4 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
上面講了這麼多,所以代操就不合法嗎?沒錯,代操肯定是違法,但若符合特定要件,可以以合法的形式運作。

想知道的話歡迎來信諮詢,請在信件主旨寫「我想了解合法的代操方式」,並於信件中簡述您的狀況、電話、Line ID及有空的時間,我們會盡快安排時間讓您諮詢喔(PS. 諮詢會收取諮詢費,但相較於各位的操作獲利來說,應該就像是交易手續費那麼少)

因為我們的客戶大多謹慎保守,所以即使架構合法,也希望我們不要在網路上直接暴露身分,避免不必要的麻煩,若真的有意願請我們服務,我們絕對會提供會計師、律師身分供查證,不用擔心。